重庆港渝有限公司与重庆铁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鸿宇等追偿权
达威公司、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至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4、张龙对向鸿宇的上述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向鸿宇以其购买的车辆向港渝公司提供押。张龙、   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组织机构代码-9。被告重庆铁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财产保全费、港渝公司委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入账凭证、违了《个人合同》及《委托合同》。同时,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重庆铁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重庆港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差旅费、

  向鸿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港渝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被告向鸿宇未答辩。铁威公司、保证合同、向鸿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8-28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被告向鸿宇,违约金、

向鸿宇尚欠代偿本金.67元,

被告重庆达威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鸿宇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元、赔偿金以及人为实现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756元,如果由于向鸿宇未履行借款合同,被告铁威公司未答辩。山川公司、   合计.36元;2、原告重庆港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渝公司)与被告向鸿宇、张龙、保证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并与港渝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要求向鸿宇支付港渝公司因实现权产生的律师费、港渝公司(保证人)与农商行北部新区支行(人)签订《个人合同》,向鸿宇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董事长。

  被告向鸿宇、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033号601号房。达威公司、委托合同、1982年2月18日,

利息和其他全部款项;保证期间为合同务还款期限或分期还本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

被告向鸿宇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港渝有限公司律师费元、致使港渝公司履行保证义务代向鸿宇向因支付款项的,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港渝有限公司与重庆铁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铁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请求判令:该公司员工。港渝公司为向鸿宇代偿本息.66元;2013年6月24日,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本院认为,张龙、   1984年10月19日,

定代表人王

仲英。仲裁费、港渝公司有权要求向鸿宇归还全部代偿款项及违约金、重庆市山川粮油有限公司对被告向鸿宇的上述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铁威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   审 判 长  吴可达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张爱萍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玮佳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教程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财富中心代账公司 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上述事实,

重庆铁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威公司)、

罚息、

铁威万盛分公司经本院合法唤,铁威公司、约定分别为向鸿宇与港渝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向鸿宇未按约还款;2012年5月31日,

委托代理人杨爽,

男,导致港渝公司承证责任的,汉族,

登记的押权人为港渝公司。

达威公司、重庆铁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威万盛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律师费、山川公司、本院受理后,被告向鸿宇、有个人合同、发票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证金扣划通知书、张龙、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港渝公司诉称,公告费250元;三、有权以该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本院予以确认。

法定代表

人金林。赔偿金、损失和实现权的诉讼费、被告重庆市山川粮油有限公司,

向鸿宇向农商行北部新区支行借款42万元用于购买车辆;期限12个月,

据此,港渝公司为向鸿宇代偿本息.66元;2013年6月24日,达威公司、

利息、

港渝公司为向鸿宇代偿本息。

向鸿宇(借款人)、

张龙签订了4份《保证合同》,损失费及为实现权所产生的差旅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北部新区支行)签订《个人合同》及《保证合同》,2012年5月31日,以上合同约定,评估费、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72号。因向鸿宇向农商行北部新区支行申请需提供,住重庆市云县。向鸿宇立即偿还港渝公司为其代偿的本金.67元,   铁威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新239号新时代大厦21-4。

原告港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爽、

汉族,

未违法律、

刘泽到庭参加了诉讼,

重庆港渝有

限公司与重庆铁威货物

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龙,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一层17A。

  经审理查明,

  重庆达威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公司)、利息.69元。2011年4月6日,律师费等费用。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向鸿宇保证张龙、铁威万盛分公司经本院合法唤,法定代表人童贵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威万盛分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L3767的车辆为向鸿宇的上述借款提供押并办

理了押登记,由被告向鸿宇承担,合同到期后,范围为向鸿宇应归还全部代偿款项及港渝公司未实现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拍卖费等)。被告张龙、约定向鸿宇委托港渝公司向农商行北部新区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书记员张玮佳担任法庭记录,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港渝公司为该提供全程;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向鸿宇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罚息利率为在利率上加收50%;保证人同意为合同项下向鸿宇所欠农商行北部新区支行的全部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向鸿宇尚有.67元代偿本息未向港渝公司偿还。法定代表人童贵权。达威公司、在向鸿宇不清偿上述务时,   重庆港渝有限公司重庆达威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铁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山川粮油有限公司重庆铁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关联律所:铁威万盛分公司以其所有

的车辆为向鸿宇向农商行

北部新区支行的借款提供押;的范围为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山川公司对前述第1至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与人民陪审员蒲兴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867号原告重庆港渝有限公司,   山川公司与港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山川公司分别与港渝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可达担任审判长,如向鸿宇违有关约定,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达威公司、铁威公司、截至2014年3月5日的利息.69元,农商行北部新区支行在必要时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行使权利;在农商行北部新区支行提出要求时,律师费等费用;张龙、被告铁威万盛分公司未答辩。并对铁威万盛分公司提供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港渝公司与向鸿宇、   以本金.67元为基数,由人共同对港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向鸿宇违约致使港渝公司发生代偿的,住重庆市云县。告山川公司未答辩。   向鸿宇未归还借款,

在向鸿宇不清偿上述务时,

约定:要求铁威公司、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帅博法规的制规定,

  重庆港渝公司分别与铁威公司、

港渝公司对铁威万盛分公司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享有优先权,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一百零七条,港渝公司有权向任何一个人进行全额追偿。

  男,

  铁威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德胜,港渝公司有权自发生代偿之日起要求向鸿宇归还港渝公司代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按银行发放该笔时确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以及港渝公司因此支付的费用、

重庆市山川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川公司)、

公告费等费用;同时,故委托港渝公司提供保证;金额42万元;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向鸿宇未按约向银行还款,1、张爱萍共同组成合议庭,被告张龙未答辩。上述合同签订后,农商行北部新区支行在按约发放了借款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务

利息。2011年5月19日,复利、向鸿宇与港渝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截至2014年3

月5日

,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代偿明细、委托代理人刘泽,被告张龙、向

鸿宇支付自2014年3月6日起至前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嗣后,向鸿宇与港渝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重庆铁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山川公司、达威公司、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向鸿宇偿还港渝公司为其垫付的,合法有效。港渝公司为向鸿宇代偿本息.33元;2012年12月28日,种转账票据、并支付了律师费元。   若存在若干人,重庆达威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龙分别为港渝公司为向鸿宇提供的保证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应立即支付未清偿的所有本金、

有权以该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截至2014年3月5日利息.6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达威公司、

  被告达威公司未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港渝公司在代向鸿宇垫付了借款本息后,山川公司向港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山川公司、

港渝公司为向鸿宇代偿本息.33元;2012年12月28日,

约定:

铁威公司、

港渝公司为向鸿宇代偿本息6500元;2012年6月28日,   保证合同、   达威公司、山川公司、   实际上账日和到期日以凭证记载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2014年4月8日,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五、

诉讼费、

并自2014年3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未到庭应诉。判决如下:收据、港渝公司为向鸿宇代偿本息元。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一、押范围为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委托期间,约定由农商行向向鸿宇发放42万元;港渝公司与向鸿宇又签订了《委托合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重庆市山川粮油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向鸿宇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港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67元,公告费250元;4、2011年5月19日,   重庆达威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港渝公司为向鸿宇代偿本息6500元;2012年6月28日,诉讼代理委托合同、张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潼南代账公司以.6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3、港渝公司有权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原告重庆港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铁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所有的车辆享有押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后再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二、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向鸿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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