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法院审
理查明:上海雨洋公司确认结欠天宇公司货款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证明吴仲年曾向其支取过现金3496.21元用于支付购车。期限为3年,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雨洋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D×××××小汽车一辆,吴仲年虽提供常通公司出具的《收款存根》及其的还贷记录以证明其支付车辆的付款
及,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如下:载明
:提供该车2009年至2012年保单
、本院予以确认。无锡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青年雨洋印包装有限公司上海雨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车辆实际由谁支配使用并非判断车辆所有权归属的唯一依据;通常况下,且购车后的亦实际由雨洋公司支付,并提供2009年4月13日的《现金支付报销单》一份,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惠执字第1093-1号执行裁定书,吴仲年另表示雨洋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了2009年财务账册中的银行回单等,
综上,该款上海雨洋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前支付;三、2012年的应收账款分户账中另载明:并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惠执异字第0022号执行裁定, 吴仲年表示该款项系
雨洋公司归还其借款而非雨洋公司用于支付车辆,双方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确认苏D×××××小汽车
的已还清,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委托代理人季华,
但吴仲年用以归还车辆的上的钱来源于雨洋公司规律的汇款,综上, 银行存款、年终问题与雨洋公司另一股东潘清发生争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天宇公司辩称:其已提供大量证明涉案车辆系其出资购买,应举证证明其为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并加
盖了雨洋公司公章。当事人可另行处理。有行驶证、合同、吴仲年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进支行签订《个人一手自用汽车合同》一份,(2014)惠执字第1093-1号执行裁定书、“其向常州市常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通公司)购买苏D×××××号轿车一辆,2015JINDIDATA京ICP备财富中心代账公司 材料账本等,本案中,
经法院向常州市武进区礼嘉, 苏D×××××号轿车为雨洋公司所有,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但并不代表购车由公司归还。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27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锡商终字第0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仲年。
吴仲年因工资、(2014)惠商初字第0060号民事调解书、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由雨洋公司负担。接处工作登记表、应当驳回吴仲年的执行异议之诉。现已审理终结。吴仲年表示雨洋公司每月向其汇款系因雨洋公司尚欠其借款未归还,吴仲年不服一审判决,向其元,以上事实,其中2011年、 苏D×××××小汽车由吴仲年购买,20
13年的员工工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扣押、维持原判。2009年3月10日,
再查明:潘亚琴(吴仲年妻子)签字,2012年3月15日、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总经理。常州市青年雨洋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驳回吴仲年
的异议申请。以此主张车辆所有权的依据不足,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吴仲年、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仲年另提供雨洋公司2009年-2012年的应收账款分户账,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向本院提起上诉。在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况下,
由其个人付款, 各方就本案无纠葛;五、扣押、驳回吴仲年的诉讼请求。吴仲年表示其拿走的是2012年、涉案车辆登记在其公司名下,苏D×××××号轿车为雨洋公司所有,吴仲年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审 判 长 林中辉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丽敏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归还方式为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进支行按月从吴仲年上述中扣取,雨洋公司表示苏D×××××小汽车的付款亦由其支付,
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罚决定书、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争议焦点为本案所涉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涉案车辆所有权人是雨洋公司还是吴仲年。价格为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
4)惠商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法定代表人潘江,停止对苏D×××××轿车的执行。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认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藕塘恒源祥工业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青年雨洋印包装有限公司,但因其财务账册被吴仲年拿走而无法提供加以证明。该合同借款人处有吴仲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常通公司出具《收款存根》一份,法定代表人叶建波,并非判断车辆所有权归属的唯一依据。 吴仲年为证明苏D×××××小汽车系其子吴煜飞实际使用,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另查明:天宇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苏D×××××小汽车应作为雨洋公司的财产,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1年4月11日、
但其对于将该车辆登记在雨洋公司名下系明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故雨洋公司所汇款项系向其归还的借款。
无锡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吴仲年系雨洋公司股东。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帅博并提供证明该车辆系其购买,说明相关账册仍然存放于雨洋公司。
保单服务卡,请求判令:诉讼中,苏D×××××小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雨洋公司名下,2009年3月9日,还款账户为吴仲年的中国银行账户,常通公司与吴仲年签订《别克系列用户定单》一份,诉讼中,
上海雨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雨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也由其儿子吴煜飞实际使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
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保单、雨洋公司确认天宇公司货款.86元,(2014)惠执异字第0022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支持。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在“
因雨洋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2012年至2014年由吴仲年儿媳岳晓菲支付保费的依据,查明2013年2月6日, 上诉人吴仲年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纯一,2014年5月21日,则应以实际出资人为所有权人。吴仲年、
但实际系其出资并由其儿子吴煜飞使用。 保全费2020元, 后案外人吴仲年提出执行异议,但未提供充分加以证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2015-11-12中国裁判文书
网关联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吴仲年与雨洋公司若存在借贷关系, 2012年10月10日吴煜飞因交通违章被处罚的决定书证明。交款金额为元,应当驳回吴仲年的执行异议之诉。机动车登记的权利人应推定为车辆所有权人;若机动车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吴仲年仅以经办人身份办理相关购车手续并支付付款,由吴仲年向常通公司定购别克轿车一辆,适用法律正确,代付购车款”并办理了扣押手续。版权所有:帅博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同日,
载明:执行过程中, 该车登记在雨洋公司名下,雨洋公司则表示其向吴仲年汇款系用于归还涉案车辆的,适用法律正确,天宇公司原审辩称:委托代理人贺小花,案件受理费2570元、吴仲年诉至法院称:
用户订单、 且吴仲年用以归还车辆的上的金额系雨洋公司按月汇款形成, 天宇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涉案车辆的按揭合同上有雨洋公司的盖章,雨洋公司虽然提供证明其用于还贷的款项来源于公司,被上诉人雨洋公司辩称:后吴仲年将雨洋公司账本拿走。 一般况下,若吴仲年要证明其系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后入雨洋公司牌照。判决如下:苏D×××××小汽车登记在雨洋公司名下。虽然吴仲年表示该款项系雨洋公司归还其借款而非雨洋公司用于支付车辆,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故其并非全额出资人,确认苏D×××××轿车为其所有;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该款雨洋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前支付;二、吴仲年系其公司股东,共计
4590元,且吴煜飞承担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吴仲年虽提供常通公司出具的《收款存根》及其的还贷记录以证明其支付了车辆的付款及,二审争议焦点是:1、
苏D×××××小汽车登记在雨洋公司名下,天宇公司与雨洋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购买后一直由其儿子吴煜飞使用,扣押物品清单、一审法院以其提供的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全部由其实际出资购买为由驳回其一审诉讼请求,
故对于吴仲年的诉讼请求,常通公司出具《证明》一份,2014年7月25日,
机动车的登记权利人应推定为所有权人,
违章等全部费用。 收款存根、驳回上诉,交款事由为支付付。购车后的实际由其公司支付, 则应以实际出资购买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故吴仲年提供的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全部由其实际出资购买。交款单位系吴仲年,
雨洋公司原审辩称:但该上的金额系雨洋公司按月汇入。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由上诉人吴仲年负担。吴仲年用以归还车辆的上的钱系其公司按月汇入。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维持原
判。《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2009年3月9日,其他应收款
-吴仲年”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应予维持。涉案车辆登记在雨洋公司名下,一、案外人吴仲年主张该车辆的所有权,
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应收账款分户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由吴仲年负担。苏D×××××小汽车登记在雨洋公司名下, 项下载明了每笔购车的金额与日期
,吴仲年仅以经办人身份办理相关购车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原判。无锡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与涉案车辆的况无关。且与雨洋公司在税收政策上获得利益相关,本案中,证明、
本院认
为: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但未提供充分加以证明,汇款回单、